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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清仓专区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做法,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合规。其合规性取决于商品的性质和平台的告知方式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同意。

关键点分析:

“清仓商品”本身不是法定例外类型: “清仓”是一种销售状态或促销方式,并非《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的四种例外商品类型(定做、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刊)。因此,仅以“清仓”为由拒绝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通常是不合规的。

“商品性质”是关键: 法律允许“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这里的关键是商品本身的物理或功能特性,而非销售状态。

  • 合规情况: 如果清仓区的商品本身性质就属于不宜退货的类型(例如:贴身衣物如内衣裤、拆封后影响卫生的个人护理用品、激活或使用过的软件序列号、明确标注的临期食品等),那么平台可以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平台必须在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就该特定商品的具体性质(如“贴身衣物”、“已激活”、“临近保质期”)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让消费者在购买前清晰知晓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原因是基于其性质
  • 不合规情况: 如果清仓区的商品是普通的标准商品(如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小家电等),其性质本身并不属于不宜退货的范围,仅仅因为是打折、清仓处理就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是不合规的。消费者购买这些普通商品,依然享有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平台的告知义务: 即使对于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平台也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仅仅在专区标注“清仓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是笼统且不够的。必须落实到具体商品,并在该商品的购买页面,就该商品为何不宜退货(即其具体性质)进行显著、清晰的说明,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决策前能明确知晓。

总结:

  • 不合规的常见做法: 平台在清仓专区笼统地标注“所有清仓商品均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而不区分商品的具体性质,也不对每个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具体说明。这是规避平台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合规的做法:
    • 对于性质上确实不宜退货的清仓商品(如贴身衣物、已激活的数码产品、临期食品等),平台应在该商品的详情页显著位置,明确说明其具体的、基于商品性质的不宜退货的原因,并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 对于性质上可以退货的普通清仓商品(如普通服装、日用品等),平台不能仅因其处于清仓状态就拒绝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

建议:

作为消费者,如果在清仓区购买商品,应仔细阅读商品详情页关于退换货政策的说明。如果遇到平台笼统拒绝清仓商品无理由退货,且商品本身性质并非不宜退货,可以向平台客服据理力争,或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台也应规范操作,根据商品的具体性质而非销售状态来确定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政策,并做好充分告知。